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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员工因拒绝参与公司下班后的团建活动被开除一事,引发广泛讨论。
周女士称其工作单休,参加团建占用了个人休息时间,而辞退原因是工作能力无法胜任工作,目前正在进行劳动仲裁。拒绝下班后的团建被辞退,合法吗?下班后的团建,算加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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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规定了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劳动法也明确规定了劳动者所享有的各种劳动权益,包括休息休假的权利,公司应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班后属于休息时间,如果公司强制员工在下班后参与团建活动,则侵犯了员工休息的权利。
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员工下班时间参加团建活动,并以此作为考核标准,属于要求员工强制加班的情形。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该团建活动应当被认定为是加班,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加班费。同时,员工也有权拒绝强制加班。
本事件中,若周女士本职工作并非负责公司团建活动,则其有权选择是否参加下班后的团建活动,公司应当尊重员工的选择。若公司以员工在非工作时间拒绝参加公司的团建活动就认定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从而解除与周女士之间的劳动合同,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也就是说,周女士有权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若周女士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其支付赔偿金。
良好的团建活动可以促进员工之间的良性合作,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凝聚力。企业在组织团建时应当充分尊重员工的意愿,在维护企业文化的同时,应当保障员工的休息权利,才能更好地发挥团建的作用,增进企业与员工的亲切感、归属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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